更新时间: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5〕第25号
三亚市抗衰老医学研究院: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未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未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三亚市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接受2011年﹣2023年(共13年)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海南省民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二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序号9,裁量阶次为严重违法,裁量基准为撤销登记.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三亚市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符合严重违法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麦钊、张庆创;联系电话:88911071
联系地址: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碧海巷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2025年2月19日
备注:该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用于张贴或刊登,一份存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