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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天涯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各村(居)委会:
《三亚市天涯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于2026年8月7日经三届区政府第148期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民政局
2026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天涯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亚市天涯区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天涯区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三亚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管理天涯区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为村(居)民提供安葬骨灰(遗体)的非营利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涯区公益性公墓内开展营利性殡葬服务。
第四条 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职责履行公墓项目建设程序,制定和调整公墓服务收费标准;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公益性公墓管理相关经费支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协调市级职能部门将公墓用地需求统筹纳入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墓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划定林地生态安葬区域,以及毁坏林地建设公墓的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按职责对公墓建设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的使用
第五条 天涯区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主要为天涯区户籍村(居)民、原天涯区户籍村(居)民因工作等原因迁出户籍的人员、去世前在天涯区居住满三年的辖区村(居)民、三亚市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烈士等,以及保障项目征拆涉及坟墓和辖区内散埋乱葬坟墓的搬迁安置。
第六条 入葬天涯区公益性公墓的审批管理。逝者家属办理安葬(放)手续时,应当持本人和逝者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以及逝者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所在村(居)委会、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由公墓管理单位安排入葬。对历史征迁项目划定的特定安葬区域给予保持,按“一案一册”处理。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使用人对墓地穴位只享有使用权,不得转让或买卖墓穴,使用人办理安葬(放)手续填报的入葬人员信息和实际入葬人员信息必须一致。正常死亡入葬公墓自审批之日起15日内入葬,迁坟入葬公墓自审批之日起30日内入葬,逾期入葬,审批手续及所获墓位将自动作废。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线上“机器管墓位”及线下审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墓位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摇号选取或分配片区内按顺序依次安葬,禁止预留活人墓的行为。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墓位(格位)的除外。
夫妻一方已安葬在公墓内,另一方过世时,如相邻有未安葬墓位的,可以通过线下申请审批安葬在相邻墓位;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过世时,如已安葬在公墓内的亲属相邻墓位有未安葬墓位,可以通过线下申请审批安葬在亲属相邻墓位。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祭扫应当按照文明祭扫的工作要求,严禁以丧葬祭祀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燃烧高香、燃放烟花爆竹、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露天焚烧花圈、纸钱等明火祭扫行为,倡导绿色、生态、文明祭奠方式。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的安葬规格
第十条 入葬公益性公墓时,丧主建墓原则上要按照统一标准执行。鼓励新建墓位(穴)不留坟头,无硬质墓材,用绿色植物覆盖,采用不立碑或卧碑形式,倡导节地型安葬。
第十一条 安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体墓穴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无硬质墓材覆盖,鼓励不立碑或卧式碑。采用卧式碑,骨灰安葬碑规格为碑长不得超过 0.4 米,宽不得超过 0.3 米,厚不得超过 0.08 米;遗体安葬碑规格为碑长不得超过 0.6 米,宽不得超过 0.4米,厚不得超过 0.08 米。
墓位(穴)节地安葬包括骨灰节地型安葬和遗体节地型安葬,墓位(穴)之间间隔距离不超过40厘米,墓位(穴)行间距不超过110厘米。
骨灰节地型安葬规格:单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6 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8 平方米。采用卧式碑,碑长不得超过 0.4 米,宽不得超过 0.3 米,厚不得超过 0.08 米。
遗体节地型安葬规格:单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3 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4 平方米,无硬质墓材覆盖。采用卧式碑,碑长不得超过 0.6 米,宽不得超过 0.4米,厚不得超过 0.08 米。
第十二条 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应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安葬于土中,安葬深度根据土质特点和安葬次数确定。单葬式和合葬式占地面积分别不大于0.3平方米、0.5平方米。
第十三条 不保留骨灰安葬主要为骨灰撒散和骨灰深埋两种方式。骨灰撒散由区民政局统一规划,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避免对环境产生污染;骨灰集中深埋的选址由区民政局统一规划,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葬于土中。
第十四条 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须由可降解材料制成的袋、罩装殓遗体,并深埋入土地之中,埋葬深度应大于2米,深埋处不硬化。
第四章 公墓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天涯区人民政府具有本辖区墓地使用权,由天涯区民政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公益性公墓暂不向逝者亲属或丧事办理人收取公墓管理费,在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营管理费、设施设备维护和修缮费、消防设施采购费等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每年列入区级预算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墓区道路交通标志规范,配备停车场、管理用房、吊唁房等附属配套设施,设置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天涯区公益性公墓为公益属性,公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应免费供逝者亲属或丧事办理人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碍公墓公共设施的正常管理和服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
第十八条 禁止人为破坏公墓内的公共设施和墓穴(格位)。
第十九条 公墓管理由区民政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的物业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履行安葬实名制管理程序;
(二)严格履行档案管理,做好逝者基本信息、穴位基本情况等在信息平台的实时录入工作,永久保管相关纸质档案;
(三)维护墓区内公共财产安全及秩序,保持墓区优美、坟墓穴位设施完好、整洁;如发现殡葬设施老化、损坏等情况,及时上报区民政局;
(四)定时巡逻,加强安全巡查,确保墓区设备、设施及财物安全;
(五)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六)公墓物业管理费,标准为不低于1800元/亩/年。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定期对本辖区公益性公墓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建立公益性公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鼓励动员天涯区项目拆迁涉及的坟墓及散埋乱葬墓主亲属将坟墓迁移进入本辖区公墓安葬。
第二十二条 丧主送葬或进行祭拜时应保证吊唁房、墓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卫生,应当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安排并听从指挥,不得扰乱正常的管理秩序,不得随意丢弃送葬品和祭拜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公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涯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25日。
法律、法规对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以国家和省、市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三亚市天涯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天民规〔2023〕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