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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目录
  • 索 引 号:32407925-3/2022-0011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22-09-13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2-09-13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目录

更新时间:2022-09-13 09:54:58

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单位有终审的,表格内填1;单位无终审权需报上级有关部门终审或决定的,表格内填2)
网址链接 备注
主项编码 子项编码 业务办理项
编码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业务办理项
名称
1 其他行政权力 461017006W00 461017006W00 TE46020400000012344461017006W000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2017〕修正)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 1 https://wssp.hainan.gov.cn/hnwt/handlingGuideline?id=1143965&sourcekey=921802E94E304C658ADEBFD895711177
2 其他行政权力 461017015000 461017015000 TE4602040000001234446101701500001 白蚁防治备案 白蚁防治备案 白蚁防治合同备案 【行政法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地方性法规】《三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白蚁防治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房〔2007〕163号文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项目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持《施工记录表》、《白蚁防治工程验收记录表》向白蚁防治管理部门申办白蚁防治预防工程竣工备案登记手续,由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出具《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证明》。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 1 https://wssp.hainan.gov.cn/hnwt/handlingGuideline?id=937029&sourcekey=FA7064E6B1924FB99A4DE156C335A782
3 其他行政权力 461017015000 461017015000 TE4602040000001234446101701500002 白蚁防治备案 白蚁防治备案 白蚁防治竣工备案 【行政法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地方性法规】《三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白蚁防治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房〔2007〕163号文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项目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持《施工记录表》、《白蚁防治工程验收记录表》向白蚁防治管理部门申办白蚁防治预防工程竣工备案登记手续,由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出具《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证明》。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 1 https://wssp.hainan.gov.cn/hnwt/handlingGuideline?id=938527&sourcekey=13DEEB2668604E54B0FB528C973FFB57
4 其他行政权力 461015011W00 461015011W00 TE46020400000012344461015011W0001 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
   危房改造对象认定。中央支持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中根据住房危险程度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上述部门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制定简明易行的评定办法,少数确实难以评定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经评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三亚市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三危改办〔2022〕1号)第三条,改造范围和任务。
   (一)改造范围
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以及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负责会同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认定突发严重困难家庭。
   (二)改造任务
    1.市级任务。根据市级下达的指标任务和各村上报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改造补助资金来源: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及区财政资金保障。
    2.动态新增任务。各村在每月新增保障对象住房安全排查鉴定工作及日常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工作中发现的新增危房户,应及时将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上报至区住建部门,由区住建部门纳入动态新增任务进行改造,改造补助资金来源:区级财政资金保障。
    第五条保障措施 12款 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农村排查鉴定,危改对象审核,危改计划报送,实施危改房建设及组织竣工验收,危改信息系统录入等工作;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区级补助资金,并向改造对象发放各级补助资金,要认真研究、制定、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帮助农户解决危房改造中遇到的困难;要及时报送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积极协调并充分发挥村委会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帮扶联系人、乡村振兴工作队的作用,主动参与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
    第九条(三)13款 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其区危改部门在审核、审批中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确保所负责危改任务按时间节点完成。各(居)村委会主要负责配合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确保上报农户个人情况属实,若有不属实现象,经发现将按程序追究村委会负责人责任。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府〔2018〕197号)
    第二条第四款 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危房鉴定,组织改造施工,全程工程质量监理,组织竣工验收。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 1 https://wssp.hainan.gov.cn/hnwt/handlingGuideline?id=954647&sourcekey=D427999882644827B402C3FD44823A1B
5 行政确认 460717004W00 460717004W00 TE46020400000012344460717004W0001 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亚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当选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至少有一人长期在三亚工作或生活。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区管理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同时备案:(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相关资料;(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有关原始资料;(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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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行政权力 461017042000 461017042000 TE4602040000001234446101704200001 对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准 对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准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 1 https://wssp.hainan.gov.cn/hnwt/handlingGuideline?id=1044478&sourcekey=71E8BFEF72D043ABAD96CF3F2905ECA0
7 其他行政权力 461017010W00 461017010W00 TE46020400000012344461017010W0001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亚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 1 /
8 行政检查 460617001000 460617001000 11460204324079253K446061700100001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0000平方米以下(含)房屋建筑及投资额度3000万元以下(含)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0000平方米以下(含)房屋建筑及投资额度3000万元以下(含)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质量安全监督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发布起施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2010年8月1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 建法规[2019]3号,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九条(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4..地方政府规章:《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9〕214号)
    第二条第2小条 下放审批权限:“(1)下放1万平米以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竣工备案到各区政府(管委会)。”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的通知〉》(三住建〔2019〕1670 号)将“新建、改建、扩建的10000 平方米以下(含)房屋建筑及由各区发展和改革委立项的投资额度3000 万元以下(含)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许可证审批”、“10000 平方米以下(含)房屋建筑及由各区发展和改革委立项的投资额度3000万元以下(含)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2 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下放到各区政府实施。现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权限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下放的施工许可审批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施工许可证变更、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罚、建筑市场行为处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一并下放到各区政府实施。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 1 /
9 其他行政权力 461017054000 461017054000  11460204324079253K446101705400001 建筑工地管理 建筑工地管理 建筑工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建设工地管理制度的通知》(天住建〔2017〕62号)
    第二款 建设工地管理内容包括:一、场容场貌;二、临建设施;三、综合管理;四、文明施工整理资料等。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 1 /  
10 其他行政权力 461017055000 461017055000 11460204324079253K446101705500001 一万平米以下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备案 一万平米以下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备案 招投标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9〕214号)
    第二条第2小条 下放审批权限:“(2)下放1万平米以下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备案到各区政府(管委会)。”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 1 /
11 行政许可 000117052000 000117052000 11460204324079253K400011705200001 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移交承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和抽查有关工作职能的通知》(三住建〔2021〕1840号)第一条 下放审批权限: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1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审批权限下放到区级,请贵单位认真学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规范,确保与2021年12月31日前承接相关工作职能。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 1 https://wssp.hainan.gov.cn/hnwt/handlingGuideline?id=1143576&sourcekey=5038D250A8F8400FA7BC8E977E5E00B5
12 行政确认 000717008000 000717008000 11460204324079253K400071700800001 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 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移交承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和抽查有关工作职能的通知》(三住建〔2021〕1840号)第一条 下放审批权限: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1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审批权限下放到区级,请贵单位认真学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规范,确保与2021年12月31日前承接相关工作职能。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 1 https://wssp.hainan.gov.cn/hnwt/handlingGuideline?id=1143577&sourcekey=9211774D1A794A38A150983D302EE313
13 行政许可 000117051000 000117051000 11460204324079253K400011705100001 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移交承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和抽查有关工作职能的通知》(三住建〔2021〕1840号)第一条 下放审批权限: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1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审批权限下放到区级,请贵单位认真学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规范,确保与2021年12月31日前承接相关工作职能。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 1 https://wssp.hainan.gov.cn/hnwt/handlingGuideline?id=1143578&sourcekey=BB9FB11D883D4479A04AB1C62B9CDC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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