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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编制说明
根据《中共三亚市天涯区委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天发〔2021〕 号)精神,我局编制形成《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现将有关内容作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
(一)主要职责
根据区委、区政府核定“三定”规定,我局承担主要职责共15项。
(二)具体工作事项
经梳理,深化细化具体工作事项共37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经梳理,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共9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局主要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5项。
四、公共服务事项
经梳理,确定我局公共服务事项共3项。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三亚市天涯区物业管理监管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三)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五)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管理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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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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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划和措施,研究提出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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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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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按职责权限做好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实物资产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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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责权限做好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实物资产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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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调查统计全区住房情况;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征收与补偿行为的处理,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管;负责全区集体土地上的私房建设施工备案、竣工验收,收存有关资料。 |
负责调查统计全区住房情况; |
负责全区集体土地上的私房建设施工备案于2020年8月1日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征收与补偿行为的处理,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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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集体土地上的私房竣工验收,收存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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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对全区物业管理工作活动进行监管;协助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属地社区做好专线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白蚁防治工作。 |
负责对全区物业管理工作活动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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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属地社区做好专线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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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白蚁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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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区农村建设信息统计和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全区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旧房改造工作;统筹全区乡村民宿建设管理工作。 |
负责全区农村建设信息统计和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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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旧房改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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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全区乡村民宿建设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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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落实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人防、民防指挥通信、指挥信息、人防警报报知等系统建设;负责全区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负责监管已建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维护安全。 |
指导落实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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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区人防、民防指挥通信、指挥信息、人防警报报知等系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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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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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管已建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维护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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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监管全区防空地下室和城市地下防护空间建设;负责监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
负责监管全区防空地下室和城市地下防护空间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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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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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区管市政工程、公共建筑项目的建设及维护管理;负责区管道路(农村道路、机耕路除外)及相应道路路灯设施的建设、统筹协调工作;负责主城区范围内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全区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准、延期、变更、增补的审批。 |
负责区管市政工程、公共建筑项目的建设及维护管理; |
负责全区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准、延期、变更、增补的审批于2020年8月1日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负责区管道路(农村道路、机耕路除外)及相应道路路灯设施的建设、统筹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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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主城区范围内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统筹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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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监管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全区危险房屋的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和资料归档管理;负责全区在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和事故处理、文明施工及环境综合整治,协助区卫健委做好在建建筑工地计划生育工作,依法对全区建筑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
负责监管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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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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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危险房屋的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和资料归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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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在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和事故处理、文明施工及环境综合整治,协助区卫健委做好在建建筑工地计划生育工作,依法对全区建筑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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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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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民防等领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民防等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通报、评估。 |
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民防等领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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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民防等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通报、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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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组织开展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民防等领域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组织开展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民防等领域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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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按职责权限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民防等领域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负责相关领域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调解处理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纠纷和群众举报、来信来访。 |
按职责权限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民防等领域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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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相关领域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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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处理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纠纷和群众举报、来信来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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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100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 |
负责全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审批于2022年7月18日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负责监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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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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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区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
区发改局 |
牵头做好工程投资计划安排,组织开展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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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
负责区管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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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负责资金的拨付与监督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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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
区环保局 |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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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
“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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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物业管理工作 |
区住建局 |
负责牵头对物业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管 |
《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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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 |
负责处理涉及物业小区噪音、乱建乱搭、破坏绿化等方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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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处理涉及水、电等价格方面的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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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村危房改造 |
区住建局 |
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验收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4﹞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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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划所 |
负责住房的规划、报建工作,并对住房进行择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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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负责拨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琼府[201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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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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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调查核查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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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0000平方米以下(含)房屋建筑及投资额度3000万元以下(含)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区行政审批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1.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琼建管〔2020〕155号) 2.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的通知(三住建〔2019〕1670号) 3.中共三亚市天涯区委办公室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委办〔2020〕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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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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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
区交通局 |
负责天涯区农村道路的建设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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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
负责天涯区城市建成区的市政设施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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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负责对天涯区“美丽乡村”等项目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沟渠连同相关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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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 |
市住建 |
负责规划区域内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 |
关于做好移交承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和抽查有关工作职能的通知(三住建〔2021〕18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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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 |
负责规划区域内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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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区住建 |
我局负责行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领域有关住建职责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016年7月修订)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8月1日(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修订版)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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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领域有关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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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投诉处理 |
区住建 |
负责2022年1月1日之后在本单位办理完成的消防验收备案。 |
关于做好移交承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和抽查有关工作职能的通知(三住建〔2021〕18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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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大队 |
负责2022年1月1日之前由本单位办理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消防验收备案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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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三亚市天涯区物业管理监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三亚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三亚市商品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物业信息与白蚁防治中心、区住建局对各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物业纠纷处理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管理情况;
(四)前期物业管理情况;
(五)商品房屋维修基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六)物业小区白蚁防治工作情况;
(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召开会议,听取各相关责任单位工作汇报;
(二)对各相关责任单位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巡查;
(三)对物业管理相关档案进行抽查;
(四)对各责任单位受理的物业管理有关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实施检查;
(三)对检查所需材料进行翻阅;
(四)通报检查结果;
(五)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检查结果,限期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全区建筑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根据《三定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条,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未按要求提供项目毗邻区域内相应的供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分布资料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3.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4.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5.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6.涉及既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的施工,未按照规定做好既有设施安全保护。
7.未编制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在预案中未建立公安、消防、医疗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重担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勘察文件。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者未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准进行设计,或者因涉及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设计单位因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予以注明。
5.设计单位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按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
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四) 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7.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8.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9.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1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1.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2.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3.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4.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1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17.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18.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在安全防护距离内存在建设行为。
19.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20.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1.未按要求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执法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对全区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层级督查:区住建局对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部门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督查结果,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全市通报,并列入诚信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根据国务院令1996年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三府[2016]5号)、《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审批办理规范(Q/SYZW 302 20016-2015)、《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10月2日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1月22日第21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制定如下监督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二)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三)公用事业各行业的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从业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许可和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各行业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三)各行业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推进情况;
(四)各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五)各行业规范运行管理和应急安全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综合检查。针对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开展综合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执法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实施检查
(三)通报检查结果
(四)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检查结果,限期进行整改。
(四)建立问题清单,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区住建局依据职权,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决定:
(1)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4)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2、监督检查内容:
1.施工现场远程监控安装情况2.建筑起重机械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安装情况3.建筑工人和管理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情况4.扬尘噪音在线监测和自动喷雾系统安装情况5.投保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6.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
3、监督检查方式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管理人员召开施工安全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5、监督检查程序
批后核查,事中事后监管。
6、监督检查处理
下达整改通知书,在核查期内发生质量安全施工的,将建设单位直接列入诚信“黑名单”。
(五)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移交承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和抽查有关工作职能的通知》(三住建〔2021〕184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监督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特殊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消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5、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程序及相关要求,并进行安排部署。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在建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对消防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的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导。对违反《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的工程项目,责令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函告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开展住建领域宣传教育工作 |
组织开展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民防等领域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区住建局 |
|
2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0000平方米以下(含)房屋建筑及投资额度3000万元以下(含)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负责日常监管、定期抽查、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 |
区住建局 |
|
3 |
市政设施维护维修 |
负责辖区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维修工作 |
区市政设施保障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