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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铭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6-0767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07-31
  • 发文字号: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4-4号
  • 发布日期: 2026-07-3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铭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 2026-07-31 17:41:30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4-4号

三亚铭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三亚天涯综执催告字〔2026〕第41号《履行义务催告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催告字〔2026〕第41号《履行义务催告书》,内容是:本机关已于2026年6月9日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以下义务:

1年6月9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罗才丽、陈绍钦、王绥妹3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捌万贰仟肆佰肆拾伍元柒角肆分(¥82445.74);

2年6月9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三亚天涯综执催告字〔2026〕第41号《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319号区政府2号楼一楼

联系人:黄运硕、陆大钰联系电话:0898-88267200

2026年7月29日

(印章)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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