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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81-1号
三亚天涯悠悠夏日长民宿店: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日依法对你作出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0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0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内容是:本机关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在三亚市天涯区天涯马岭社区红龙西二街11号房屋楼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铁皮房,该铁皮房面积为38.5平方米,简易结构,主体已建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三亚天涯悠悠夏日长民宿店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铁皮棚违法现场勘验图》、天涯区马岭社区红龙西二街11号装修情况说明及原(301)房间改造申请书、《整改复查记录》、《无询问(调查)笔录说明》、《询问笔录》、《房屋租赁协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关于协助调查天涯区马岭社区红龙西二街11号三亚天涯悠悠夏日长民宿店涉嫌违法建设铁皮房的函》(三综执天涯函〔2026〕57号)、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协助调查天涯区马岭社区红龙西二街11号三亚天涯悠悠夏日长民宿店涉嫌违法建设铁皮房的复函》(三自然资〔2026〕47 号)等证据为凭。
2025年12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三亚天涯综执责停(改)通字[2025]第47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在三亚市天涯区马岭社区西二街11号房屋楼顶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铁皮棚的行为进行复查,发现你未改正。2026年1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在三亚市天涯区马岭社区西二街11号房屋楼顶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铁皮棚的行为再次进行复查,发现你已把该铁皮棚抢建为铁皮房。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1日向你公告送达了三亚天涯综执限拆告字〔2026〕第11号《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面积为38.5平方米的铁皮房。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三亚市天涯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凤凰路319号天涯区人民政府大院内B栋一单元201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0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权晓、周蓉联系电话:0898-88911211
联系地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印章)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