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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海南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对海南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海南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已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海南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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