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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三亚湾海波社区卫生服务站)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5-0641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32号
  • 发布日期: 2025-03-07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三亚湾海波社区卫生服务站)

更新时间: 2025-03-07 18:11:50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32

高振先

本机关于 2024 1217日立案调查,你(单位)2013年至2024年期间,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年度检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2024年5月23日三亚市民政局来函《关于移交“僵尸型”社会组织撤销工作的函》;2024年11月13日《三亚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工作的提醒函》;2024年12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2024年12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5114日以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4〕第1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序号9中“市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两年及以上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检查,或者两年以上检查不合格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撤销登记”。三亚湾海波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按相关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且两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检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三亚湾海波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内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2025年2月26日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三亚湾海波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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