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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送达公告(三亚英格兰大国际语言培训学校)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5-0637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5〕第5号
  • 发布日期: 2025-01-14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送达公告(三亚英格兰大国际语言培训学校)

更新时间: 2025-01-14 17:40:04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5〕第5号

三亚英格兰大国际语言培训学校:

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4〕第115号,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4〕第11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4〕第115号。

你单位未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三亚市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三亚英格兰大国际语言培训学校的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口头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4〕第11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汪青、邢益丰 ;联系电话:88911059

联系地址: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碧海巷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2025年1月9日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送达公告(三亚英格兰大国际语言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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