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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经查,三亚市兴安学校等5家社会组织涉嫌未按照规定,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三亚市民政局报送年度报告,未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海南省民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的相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三亚市兴安学校等5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详见附件),三亚市兴安学校等5家社会组织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已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三亚市兴安学校等5家社会组织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若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若需提出听证,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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