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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送达公告(三亚市天涯香泉小学)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4-0634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4〕第1号
  • 发布日期: 2024-12-12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送达公告(三亚市天涯香泉小学)

更新时间: 2024-12-12 16:09:37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4〕第1号

三亚市天涯香泉小学:

本机关于 2024 12 4 日依法对你作出 三亚天涯综执罚告〔2024〕第 1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三亚天涯综执罚告〔2024〕第 1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因你单位涉嫌未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三亚市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接受 2006 年-2023 年(共 18 年)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海南省民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二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序号 9“严重违法”情节的裁量基准,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五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口头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三亚天涯综执罚告〔2024〕第 1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郭晓军、周蓉 联系电话: 0898-88911211

联系地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

公室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送达公告(三亚市天涯香泉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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