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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送达公告(林邓)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4-0632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4)第78号
  • 发布日期: 2024-10-29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送达公告(林邓)

更新时间: 2024-10-29 16:36:16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4)第78号

林邓: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对你作出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4]第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拒绝签收文书,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4]第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擅自在三亚市红塘村委会荔枝岭改变林地用途建设房屋及水泥硬化地板,共占地面积31平方米,其中:房屋现状为一层封顶,混合结构,占地面积25 平方米,建筑面积25平方米;水泥硬化地板占地面积6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叁佰壹拾元整(¥:310元);二、其他:限30天内自行拆除该30平方米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林地种植条件并完成更新造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口头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 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 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4]第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钟继辉、胡颖 联系电话:13876947449

联系地址:三亚市天涯区马岭大社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202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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