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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有哪些?

低收入家庭认定按照居民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

(一)低收入家庭认定由家庭户主本人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凡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均可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提出书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填写《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居民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出具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书面声明,并如实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在校接受教育等情况的证明材料,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就业收入等财产和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领取各种经济补偿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手续凭证。申请人家庭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还应填写《近亲属备案表》。委托他人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所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三)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为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代为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人委托。

(四)认定受理。区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区民政部门接受材料后应当当场出具《材料签收回执单》。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后予以受理,受理期限自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还应当对家庭未申报人口和非共同生活但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进行经济状况调查。

(五)审核。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对申请家庭是否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作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在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

(六)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核意见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并对拟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家庭,在其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固定公开栏以及区政务公开渠道,将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家庭人口、所在村居委会、困难原因、初步审批意见等内容进行审批公示,不得公开与认定要求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7天。审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公示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进行民主评议,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在首次审批公示期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应向申请人发放《三亚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对不符合条件、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填写《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申请及审核材料,100%入户核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家庭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七)低收入家庭认定后由区民政部门核发《三亚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有效期限1年,以其载明的有效期为准。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仍需获得认定的家庭,应当在有效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重新向区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天涯区民政局

2024-07-16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