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关于《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三亚段)天涯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土地)》政策解读
经天涯区政府三届第114期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三亚段)天涯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安置方案》。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安置方案》?
答:为加快做好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三亚段)天涯区征收补偿和建设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参照三亚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结合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三亚段)天涯区征收地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
二、《安置方案》的征收主体?
答:征收主体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三、《安置方案》被征收对象的认定?
答:自方案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第一类:原籍村(居)民
指户籍在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本次征地项目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具有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原籍村民依法收养落户人员,服兵役未提干人员,服有期徒刑人员,“被征地人员农转非”人员,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应予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新出生婴、幼儿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调查并核实后上报,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二)第二类:转户村(居)民
指户籍关系转户在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具有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转户村民依法收养落户人员,服兵役未提干人员,服有期徒刑人员,“被征地人员农转非”人员,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应予认定为转户村民的人员)。
(三)第三类: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在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具有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2.在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在方案发布之日前1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在方案发布后落户在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具有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稳定生活在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的人员。
(四)第四类:外嫁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婚后户籍关系仍在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其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备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同一户籍在册子女。
(五)第五类:三有人员(有户籍、有地、有房,但无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资格)
具有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户籍,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且在三亚市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但不具有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来人员(有户有房)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六)第六类:外出工作人员
指原户籍是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迁出前属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原籍村民,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现户籍不在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在三亚市或其现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七)特殊情形人员的认定
1.经法院生效判决等其他经确认符合方案安置条件的。
2.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调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人民政府审议后批准。
1.对于第(一)类至第(五)类安置对象,在方案发布之日后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按照其父母的类型及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方案发布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四、《安置方案》的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 本次征收土地、房屋、建筑附属物和树木、青苗等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一)除方案另有规定外,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地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 号)文件执行。
(二) 在集体土地上涉及的树木、青苗的货币补偿,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和《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文件规定,采取“就高不就低”方式进行补偿。对项目启动后,违法抢种的树木、青苗一律不给予补偿。
(三)安置补偿标准
对征收符合安置对象人员的房屋,采取“公寓楼安置、货币补偿、公寓楼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三种方式进行补偿。具体置换补偿方式由被征收户自行选定,具体方式如下:
1.公寓楼安置标准
安置对象选择公寓楼安置的,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由其自行过渡安置。直到取得安置房为止。
(1)对符合方案第四条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选择公寓楼安置的按每人6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方案第四条的第(五)(六)类被征收人,选择公寓楼安置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3)对第(七)类安置对象,安置面积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2.货币补偿标准
(1)对符合方案第四条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安置区的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方案第四条的第(五)(六)类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布甫安置区的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3)对第(七)类安置对象,安置面积和安置房的补偿单价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3.公寓楼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公寓楼安置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参照上述第1、2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现有房屋、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补偿(补助)
对符合方案第四条第(一)至(六)类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选择“公寓楼安置、货币补偿、公寓楼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补偿安置方式的,其在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现有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缴差价。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扣除顺序按照砖木结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依次扣除),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如被征收户选择按照市场评估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补偿的,可依法通过市场价值评估进行补偿。
(五)因在三亚市内或其现户籍所在地、工作地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等)而不满足第四条第(五)(六)项条件的人员以及因婚嫁将户籍迁出或户籍未迁出但在嫁入地享受土地承包、集体福利分红等待遇的外嫁女,仅对其现有住房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标准给予补偿。
2.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六)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其他附属物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另行补偿(不享受方案奖励)。
(七)被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树木、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按照《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或《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没有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八)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一年半(18个月)的临时过渡费给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期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住宅房屋之日起计算。
选择公寓楼安置的被征收户,临时过渡期满根据安置房建设实际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选择安置房面积为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以内的(含90平方米),按2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选择安置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以内的(含120平方米),按36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内的(含150平方米),按42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4.选择安置房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按5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临时过渡安置期满一年半(18个月)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继续按上述标准逐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直到妥善安置为止。
(九)搬迁补助费。选择单一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选择公寓楼安置或公寓楼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十)外来人员房屋的搬迁奖励
户籍不在抱前、槟榔、台楼村委会的外来人员的非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按一栋一户的原则),外来人员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积极进行搬迁工作的,被拆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以525平方米为最高奖励面积,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且不再享有其他奖励。
五、《安置方案》有什么福利保障?
(一)区政府在安置区范围内按规定建设完善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二)符合安置条件的第四条(一)至(四)类安置对象,对选择的每人10平方米的商业、旅馆、商务办公面积或25平方米的公寓楼面积(租赁住宅),统一登记在归属的村委会小组集体名下,由所归属的村委会集体负责经营管理,收益归所归属的村委会小组选择商业铺面的村民所有,产权归所归属的村委会小组集体所有。
(三)安置区内配套建设民俗服务大礼堂(两座)、文化活动场所等设施,满足村民生活需要。
(四)村民就业培训、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经费从政府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