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关于《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三亚段)天涯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政策解读
经天涯区政府三届第112期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三亚段)天涯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安置方案》。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安置方案》?
答:为加快做好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三亚段)天涯区征收补偿和建设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参照三亚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结合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三亚段)天涯区征收地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
二、《安置方案》的征收主体?
答:征收主体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三、《安置方案》被征收对象的认定?
答:自方案发布之日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征收对象。
(一)征收范围内国有农场土地及地上产权属于国有农场的公房。
(二)征收范围内国有农场土地上具备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或合法报建手续的保障性住房、自建房或其他房屋。
(三)居住在征收范围内国有农场土地上具备合法土地使用证明但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无报建手续的自建房,且在三亚市、农场及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安置补偿待遇的农场职工以及户籍登记在南新、南岛社区的居民及其配偶、子女、同住家庭直系亲属。
(四)在征收范围内居住于国有农场分配的公房,且在三亚市、农场及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安置补偿待遇,也没有其他住房(含商品房)的以下人员:
1.农场职工及其子女、同住家庭直系亲属;
2.已故农场职工的子女及其同住家庭直系亲属。
上述(一)至(四)征收对象认定、房屋物权、合法手续的认定工作由国有农场所在居委会或国有农场负责核实后,报项目指挥部审定。
(五)在征收范围内国有农场土地上其他人员的房屋及附属物。
(六)征收范围内除上述(一)至(五)类征收对象外,除国有农场土地范围外,其他国有土地上的征收对象在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地上附属物及种植的青苗等。
四、《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 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一)本方案第四条第(一)类征收对象
国有农场土地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进行补偿。
房屋(含装修)、地上附着物,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没有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本方案第四条第(二)类征收对象
1.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房安置的,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调换住宅房屋套内面积。调换比例如下:
被征收房屋结构 |
产权调换比例 |
|
被征收房屋 |
调换房屋 |
|
框架结构 |
1 |
1 |
混合结构 |
1 |
0.95 |
砖木结构 |
1 |
0.85 |
简易结构 |
1 |
0.75 |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参照上述调换比例折算后的建筑面积,按划拨土地上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土地价值后的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3.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选择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划拨土地上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土地价值后的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4.按一证一户或一栋一户的原则,农场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的房屋符合第二类征收对象条件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后的安置房屋面积未能满足一户人均套内居住面积33㎡的需求的,可按第三类征收对象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但在三亚市、农场或户籍所在地已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或其他安置补偿待遇的除外。
(三)本方案第四条第(三)类征收对象用于居住房屋的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以一栋一户为原则,2人户及以下,按套内面积66㎡的安置房进行安置,3人户及以上的按人均套内面积33㎡的安置房进行安置。现有住房面积按照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比例调换后的房屋套内面积大于等于一户总安置套内面积的,按一户总安置套内面积进行安置。现有住房按前述比例调换后的房屋套内面积小于一户总安置套内面积的,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安置方式:
(1)按照调换后的房屋套内面积进行安置;
(2)在一户总安置套内面积与调换后的套内面积的差额部分自选面积大小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补缴差额,差额结清后按调换后的套内面积与自选面积的总和进行安置。
2.选择货币补偿的,以一栋一户为原则,被征收房屋按照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房屋套内面积后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折算后房屋套内面积小于或等于一户总安置套内面积的,折算后的房屋套内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比折算为建筑面积后,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进行补偿。
(2)折算后房屋套内面积大于一户总安置套内面积的,总安置套内面积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比折算为建筑面积后,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进行补偿。
3.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被征收房屋按照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折算后的房屋套内面积小于或等于一户总安置套内面积的,且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面积小于现有住房调换后的套内面积的,少选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比折算为建筑面积后,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进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按照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折算后面积大于一户总安置套内面积的,且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面积小于总安置套内面积的,少选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比折算为建筑面积后,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进行货币补偿。
(四)本方案第四条第(四)类征收对象
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格申购安置房。申购标准为:以共同居住在一套公房为一户原则,一户家庭人口2人及以下的可申购60㎡建筑面积的安置房,3人可申购90㎡建筑面积的安置房,4人及以上的可申购120㎡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征收对象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及申购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0日内腾空居住的公房,逾期视为放弃申购资格。缴款期限以政府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四)类征收对象在所居住公房外搭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标准进行补偿。
(五)本方案第四条第(五)类征收对象
房屋(含装修)525㎡以内的部分,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附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超过525㎡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六)本方案第四条第(六)类征收对象
土地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三亚市收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房屋、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或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现有房屋补偿
1.对现有用于居住房屋补偿:对本方案第四条第(三)类征收对象,其在征收范围内现有房屋面积按照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房屋套内面积后,小于或等于总安置套内面积的,对现有房屋不再补偿;
现有房屋面积按照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房屋套内面积后,大于总安置套内面积的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偿:
首先将总安置套内面积按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折算为现有房屋结构的套内面积,折算后的房屋套内面积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比折算为房屋建筑面积。
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在525㎡以内(含525㎡)的部分扣除上述折算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后,剩余面积按照框架结构1350元/㎡,混合结构1100元/㎡,砖木结构850元/㎡,简易结构3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在525㎡以上、1000㎡以内(含1000㎡)的部分扣除上述折算后超出525㎡的房屋建筑面积后,按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超过1000㎡的部分不予补偿。
2.对本方案第四条第(三)类征收对象建设的其他非用于居住的房屋(含装修),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房屋拆迁标准(附件5)进行货币补偿。
(八)房屋装修、青苗等补偿
1.本方案第四条第(二)类被征收对象的房屋装修以及第四条第(三)类被征收对象1000㎡以内的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值或者按500元/㎡标准补偿。公房内属于第(四)类被征收对象装修的部分,由国有农场核实上报项目指挥部审定后按评估价或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范围内国有农用地上的青苗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或《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没有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3.被征收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青苗可按评估价补偿或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4.违法抢种的作物、树木及违法抢建的房屋、附属物一律不给予补偿。
五、《安置方案》有什么福利保障?
(一)征收单位在安置区范围内按规定建设完善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二)安置区内配套建设民俗服务大礼堂(两座)、文化活动场所等设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