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9日,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于2025年4月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背景和意义
《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地方立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省委、市委对加强海南自贸港法规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群众对立法保障美好生活有了更高期盼。《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先后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体制机制和程序。为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上位法有关规定,客观总结我市立法实践经验,健全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更好适应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建设海南自贸港标杆城市的新任务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条例的修改工作。条例的修改贯彻了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体现了自贸港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对法治的新要求,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在法治轨道上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善地方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求。一是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增加地方立法指导思想和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等方面规定;二是坚持民主立法原则,增加地方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等方面规定;三是贯彻党中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增加地方立法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四是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丰富立法形式,深化立法创新等要求,增加和完善相应规定;五是完善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相关改革的保障机制,建立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的制度。
(二)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一是突出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强化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优化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要求、项目类型和通过主体,完善地方性法规案经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具体情形,明确搁置审议满两年的地方性法规案的处置程序;三是注重发挥政府在地方立法中的依托作用,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的立法沟通协调机制,优化立法项目的分工与衔接;四是提升地方立法的社会参与度,建立健全立法协商、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工作机制。
(三)助力三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完善区域协同立法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可以与三亚经济圈有关自治县以及其他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二是要求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在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起草、论证、宣传、实施、修改、清理、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
(四)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和程序。一是根据上位法规定,调整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二是丰富立法形式,增加作出法规性决定的有关规定;三是强化与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沟通,完善法规及其解释的报批程序,明确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提前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四是提高审议效率,要求提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人大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五是建立法规清理制度,明确开展法规清理的具体情形;六是强化法规实施效果,增加立法宣传等方面规定。
(五)固化实践经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一是增加立法项目梯队的规定,明确法规草案较为成熟的预备审议项目可以调整为审议项目;二是增加立法工作专班的规定,明确立法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审查、审议等工作;三是增加确定法规施行日期的规定,明确一般情况下法规施行日期的确定方法;四是增加法规实施情况年度报告的规定,明确报告的主体、方式和要求;五是增加法律助理的规定,明确其聘用范围、工作职责和相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