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解读

三亚市天涯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二)》政策解读

【字体: 打印
2023-04-04 08:45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天涯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二)》政策解读

经天涯区二届区委常委第66次会议、天涯区政府二届第46期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二)》,以下简称《方案(二)》。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方案(二)》?

答:原《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17〕364号)(以下简称“抱坡方案”)安置对象在《抱坡方案》发布后签订协议前死亡的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对象的条件相违背,又不符合抱坡的实际工作需要,遂对《抱坡方案》中关于去世的安置对象的规定进行调整。

原《抱坡方案》中第七条奖惩措施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该搬迁奖励与签约奖励别无二致,并不能起到鼓励村民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将房屋搬离腾空的作用,故对《抱坡方案》中的奖惩措施条款进行调整。

由于《抱坡方案》目前规定针对房屋补偿的对象须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存在部分一至六类安置对象的房屋建设在三亚南新投资公司及南新农场权属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情形,无法直接适用《抱坡方案》对其房屋进行补偿,故在《补充方案(二)》中增加关于这一情形的补偿标准。

二、《补充方案(二)》的征收范围?

答:《补充方案(二)》是《抱坡方案》的补充规定,其征收范围同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即南至下抱坡交界,北至坟墓地,东至海润路,西至育新路,占地面积约878700平方米(约1318亩)。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三、《补充方案二》第三条关于槟郎村村民占用三亚南新投资公司及南新农场权属范围内国有用地建设的房屋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一)安置标准

1、被征收人属(一)、(二)类第1条、(三)类、(四)类规定的人员,人均安置居住面积85平方米;被征收人属(二)类第2条、(五)类规定的人员,人均安置居住面积60平方米;被征收人属(六)类1、2条规定的人员,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每户安置居住面积120平方米;被征收人属(六)类第3条规定的人员,现有房屋在12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安置居住面积120平方米;现有居住房屋6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的,按房屋1:1安置居住面积;被征收人属(六)类第4条规定的人员,不给予安置房实物。

(二)现有房屋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员属(一)至(五)类、(六)类1-3条规定的人员,所建房屋全部占用国有用地的,且是唯一住房的,选择房屋置换+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现有房屋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不予补偿。现有房屋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每户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的标准进行补偿,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按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充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现有房屋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2、被征收人属(一)至(五)类、(六)类第1-3条人员,所建房屋部分占有国有用地的,且是唯一住房的,每户房屋超出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从占用国有土地的房屋面积部分予以补足,具体如下:

(1)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含5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在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房屋剩余面积按照《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补偿;占用国有土地的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补偿。房屋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标准补偿。

(2)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内(含1000)的部分,扣除置换面积后,按每平方米550元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被征收人属于(一)至(六)类人员,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土地建设的房屋且不是唯一住房的,不再进行房屋置换,仅按下列标准对其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含525平方米)以内的,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1100元标准补偿;房屋面积在525以上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对现有房屋525平方米以内部分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

(三)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员属(一)至(六)类安置人员,所建房屋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用地的,且是唯一住房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如下标准进行补偿:

1、属于(一)类、(二)类第一款、(三)类、(四)类的安置人员,按人均安置房面积85平方米、每平方米1.84万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若安置对象不积极配合完成房屋丈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6万元)

2、属于(二)类第二款、(五)类的安置人员,按照每人60平方米、每平方米1.84万元标准进行补偿(若安置对象不积极配合完成房屋丈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6万元);

3、属于(六)类第1、2条规定的安置人员的,按每户安置房屋面积120平方米,每平方米64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4、属于(六)类第3条规定的安置人员,现有房屋在12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每户安置房屋面积120平方米,每平方米64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现有房屋12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房屋实际面积、每平方米64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5、属于(六)类第4条规定的安置人员,对其现有房屋按每平方米6400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标准补偿。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安置人员的现住房屋的补偿标准参照第二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占用三亚南新投资公司及南新农场权属范围内国有用地建设的房屋的槟郎村村民的安置房屋面积差额结算标准、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奖励款等如何规定?

答:参照《抱坡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发维护: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琼ICP备14000806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2000054   琼公网安备琼公网安备 46020402000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