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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亚市天涯区桶井安置区项目》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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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20:28 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三亚市天涯区桶井安置区项目政策解读



天涯区届区委常委8(扩大)会议、二届政府第195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亚市天涯区桶井安置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答:为加快做好三亚市天涯区桶井安置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和建设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参照三亚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市天涯区桶井安置区项目用地征收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方案》的征收主体?

答:征收主体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安置对象认定?

答: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原籍村民。籍在桶井村委会红土、白土小组本次征地项目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具有桶井村委会红土、白土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原籍村民依法收养落户人员,服兵役未提干人员,服有期徒刑人员,“被征地人员农转非”人员,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应予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新出生婴、幼儿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桶井村委会调查并核实后上报,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二)转户村民。指户籍关系转户在桶井村委会红土、白土小组,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具有桶井村委会红土、白土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桶井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转户村民依法收养落户人员,服兵役未提干人员,服有期徒刑人员,“被征地人员农转非”人员,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应予认定为转户村民的人员)。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桶井村委会红土、白土小组,具有桶井村委会红土、白土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桶井村委会红土、白土小组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2.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1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在方案发布后落户在桶井村委会红土、白土小组,具有桶井村委会红土、白土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稳定生活在桶井村委会的人员。

(四)外嫁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婚后户籍关系桶井村委会红土、白土小组,其在嫁入地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备桶井村委会红土、白土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同一户籍在册未成年子女。

()具有桶井村委会红土、白土小组户籍,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且在三亚市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但不具有桶井村委会红土、白土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有户有房)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外出工作人员。指原户籍是桶井村委会红土、白土小组,迁出前属桶井村委会红土、白土小组原籍村民,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现户籍不在桶井村委会红土、白土小组,在三亚市或其现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七)对于第(一)类至第(五)类安置对象,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后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按照其父母的类型及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方案发布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八)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的。

、户的认定

(一)一户口本为一户,家庭成员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予单独成户

(二)本方案发布前,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为一户。

(三)本方案发布前,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为一户。

()父母双方已过世的所有未成年子女,可成一户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分户。

()本方案发布时离婚未满一年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安置补偿标准是多少?

:对征收符合安置人员的房屋,采取房屋置换、房屋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货币补偿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房屋补偿标准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员,选择房屋换的按每户每人“60+10的标准(即户籍人口60平方米公寓楼房屋+10平方米商业面积)进行安置,其中,被征收人员可选择将10平方米商业面积折算成25平方米公寓楼面积,即按人均85平方米公寓楼面积进行安置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五)、(六)类被征收人员,选择房屋置换的按每户每人60平方米公寓楼房屋的标准进行安置。

(二)货币补偿标准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员,在安置房满足居住的前提下,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户每人“60+10的标准(即户籍人口60平方米公寓楼房屋+10平方米商业面积)进行补偿,其中,被征收人可选择将10平方米商业面积折算成25平方米公寓楼面积,即按人均85平方米公寓楼面积进行补偿。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五)、(六)类被征收人员,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户每人60平方米公寓楼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

货币补偿每平方米补偿标准按照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三)房屋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以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四)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居住房屋进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交差价。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

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居住房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交差价。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其他附属物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另行补偿(不享受奖励)

青苗补偿费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1208)文件标准规定给予补偿。

、积极配合奖励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含45日)签订意向协议书,后期配合签订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标准是多少?

(一)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一年半(18个月)的临时过渡费给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期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住宅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满根据安置房建设实际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选择安置房面积为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按2000//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选择安置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按3600//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内的(含150平方米),按4200//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4.选择安置房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按5000//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临时过渡安置期满一年半(18个月)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继续按上述标准逐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直到妥善安置为止。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选择房屋置换或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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