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撤销《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协议书》的通知
三亚和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
因三亚市天涯区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需要,我单位于2017年6月13日与你司签订《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并将补偿款44646250元拨入海南省三亚市公证处账户提存。后该款项因你司与容小槭、陈泰新、李伟、柯伟萌等人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已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被你司提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十四条,经调查核实,在签订《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容小槭、陈泰新、李伟、柯伟萌等人提供虚假的征收补偿申请书及相关伪造的证明材料,导致我单位基于错误认识签订协议,属于法定可撤销情形。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补偿协议书》因欺诈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依法应予撤销,且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你司基于该协议取得的44646250元补偿款缺乏合法依据,应予全额返还。
鉴于此,我单位郑重通知你司如下事项:一、撤销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与三亚和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2017年6月1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书》。二、请你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将44646250元补偿款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一次性返还至我单位指定账户(收款账户附后)。
如你司对上述事实及处理要求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单位,逾期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收款账户: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三亚市分行
账号:2201026229200181831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