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三亚梅村产业园控规WL05-04地块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做好三亚梅村产业园控规WL05-04地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三亚梅村产业园控规WL05-04地块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梅村村民委员会,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三亚市天涯区梅村村民委员会、三亚市天涯区梅村村民委员会剪哈村小组等部分集体所有土地3.5035公顷,其中农用地3.424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788公顷。
三、征收目的、拟开发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为三亚市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拟安排土地用途:一类工业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三亚市天涯区14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款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1〕25号)等规定执行。
(三)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坟墓及其他房屋的,按照《三亚市梅村片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24〕43号)、《三亚市梅村片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天府〔2024〕191号)、《三亚市梅村片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二)》(天府〔2025〕166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三亚市梅村片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24〕43号)、《三亚市梅村片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天府〔2024〕191号)、《三亚市梅村片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二)》(天府〔2025〕166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98-8891138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2月16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98-88911382)。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天涯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