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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2026〕48号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太阳城南路西段和横五路
东段市政道路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太阳城南路西段和横五路东段市政道路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三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太阳城南路西段和横五路东段市政道路
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太阳城南路西段和横五路东段市政道路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5〕3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三亚市太阳城南路西段和横五路东段市政道路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该项目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三府〔2013〕4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项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亚市太阳城南路西段和横五路东段市政道路项目位于天涯区绿谷片区(具体的用地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界址图)。项目用地总面积约13743平方米,其中,槟榔村委会集体土地约132平方米、妙林村委会集体土地约62平方米、三亚南新实业有限公司(原南新农场)国有土地约752平方米、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土地约12788平方米(该部分土地权属需依法定程序确认,待权属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补偿细则)。
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约6栋,总建筑面积约859平方米,户数约3户,总人口约为13人(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为准)。
本方案仅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安置补偿。
二、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先签先选房”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建筑行为相结合原则。
三、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
5.《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三府〔2015〕112号)
6.《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7.《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四、集体土地安置对象认定
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第一类:原籍村(居)民
指户籍在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在本方案批准发布前是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常住人员,具有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包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二)第二类:转户村(居)民
指户籍关系转户在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具有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包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第三类: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本方案批准发布前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户口已迁入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且长期在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待遇(含安置房、货币补偿等),具有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上门女婿、入嫁媳妇。
(四)第四类:外嫁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婚后户籍关系仍在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在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有自有住房,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备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同一户籍在册子女。
(五)第五类:有户籍、有地、有房,但无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资格
具有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户籍,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独立住房,在三亚市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且未享受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待遇(含安置房、货币补偿等),但不具有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有户有房)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六)第六类:外出工作人员
指户籍因工作原因迁出前属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的原籍村民,现户籍不在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前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独立住房,且在三亚市内及现户籍所在地、工作地未享受过政策性保障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等)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配偶、子女(不含子女所生后代子孙)。
(七)特殊情形人员的认定
1.经法院生效判决等确认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的。
2.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调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人民政府审议后批准。
(八)关于安置对象的说明
新出生婴、幼儿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出生,因客观原因未在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进行申报户籍登记,但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完成户籍登记的,按其父母的安置对象类型及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依法完成户籍登记后按其父母的安置对象类型及标准进行安置。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五、集体土地被征收户的认定
(一)户的认定标准
原则上以一本户口簿为一户。夫妻双方户籍分簿登记的,只能选定一方为户主确定为一户。
(二)分户条件
安置对象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分户:
1.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可予以分户。
2.本方案发布之日前离婚满一年的,可予以分户;本方案发布时离婚未满一年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3.本方案发布之日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以分户。
4.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为一户。
(三)特殊情形分户审核程序
其他特殊情形需分户的,由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提出初步书面意见,报天涯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在项目范围内的现有土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给予补偿,认定为安置对象的人员根据身份类别依法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自行安置。具体安置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根据自身意愿在规定期限内自主选择,并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具体方式如下:
1.安置房安置标准
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由其自行过渡安置,直到取得安置房为止。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每人6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的第(五)(六)类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3)对第(七)类安置对象,安置面积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2.货币补偿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标准,参照安置区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款。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的第(五)(六)类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标准,参照安置区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款,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3)对第(七)类安置对象,安置面积和安置房的补偿单价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3.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安置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参照上述第1、2项有关规定执行。
4.自行安置
选择自行安置的被拆迁户,由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涯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涯规划服务中心按相关程序办理报建手续,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海南省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
(二)被征收房屋和装修部分的补偿(补贴)、搬迁奖励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至(六)类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补偿安置方式的,其在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现有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缴差价。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按每人60平方米来计算)后剩余部分(扣除顺序按照砖木结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依次扣除),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的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的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③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④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如被征收户选择按照市场评估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补偿的,可依法通过市场价值评估进行补偿。
2.选择“自行安置”补偿安置方式的,其在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现有房屋及装修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三府〔2013〕43号)的标准进行补偿。
3.因在三亚市内或其现户籍所在地、工作地享受过政策性保障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等)而不满足第四条第(五)(六)项条件的人员以及因婚嫁将户籍迁出或户籍未迁出但在嫁入地享受土地承包、集体福利分红等待遇的外嫁女,仅对其现有住房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不享受安置房、产业用房及临时过渡费):
(1)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标准给予补偿。
(2)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4.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其他附属物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标准另行补偿(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
5.外来人员房屋的搬迁奖励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的外来人员的非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按一栋一户的原则),外来人员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积极进行搬迁工作的,被拆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以525平方米为最高奖励面积,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且不再享有其他奖励。
七、征收集体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除本方案另有规定外,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执行。
(二)在集体土地上涉及的青苗的货币补偿,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和《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规定,采取“就高不就低”方式进行补偿。《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没有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八、安置房建设标准
安置房选址采取就近安置原则,由区政府在项目附近划定安置区。
(一)安置房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统一安置的原则,按照以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1.安置房为毛坯,具体户型和面积以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安置房建设方案为准。
2.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的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房建设监管
安置房图纸设计及施工情况随时接受村民代表监督,以确保安置房建设进度及质量。
(三)安置房选房方式
在区政府的指导下,由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主导进行,按照签订正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四)安置房屋面积补差
1.实际安置房面积小于签约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的,征收人按第六条第(一)款第2项的货币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结清差额面积的差价。
2.实际安置房面积大于签约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的,差额面积在被征收人选择的货币补偿面积以内的,被征收人按第六条第(一)款第2项的货币补偿标准向征收人退回补偿款。
3.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每户应得安置房面积的,超出每户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五)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由征收单位承担;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房产证的(或不动产权证),征收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无论被征收的房屋是否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九、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一)选择安置房安置和自行安置的,在安置房、宅基地住宅建设期间,给予安置对象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安置由安置对象自行解决。
1.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给安置对象(临时过渡安置期自腾空住宅房屋之日起计算,至通知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之日起三个月止)。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标准如下:
(1)选择安置房面积为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以内的(含90平方米),按2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选择安置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以内的(含120平方米),按36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内的(含150平方米),按42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4)选择安置房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按5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临时过渡期根据安置房建设实际情况而定,选择期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一年半(18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给安置对象。临时过渡安置期满一年半(18个月)后,安置对象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继续按上述标准逐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直到妥善安置为止。
2.选择自行安置的被征收户,按以下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1)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按每人每月400元执行,支付12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
(2)如临时过渡期一年届满后,选择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仍未完成房屋建设的,不再支付过渡安置费。
(二)搬迁补助费。选择单一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选择安置房安置、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十、积极配合奖励
(一)对选择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含4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意向协议书,后期配合签订正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
未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意向协议书,或者签订意向协议书后期未配合签订正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未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的,不给予任何货币奖励。
(二)对选择自行安置且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含4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签订意向协议书,后期配合签订正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
未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意向协议书,或者签订意向协议书,后期未配合签订正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未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的,不给予任何货币奖励。
十一、扶持措施
(一)区政府在安置区范围内按规定建设完善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二)符合安置条件的第四条(一)至(四)类安置对象,其选择的每人10平方米的商业、旅馆、商务办公面积或25平方米的租赁住宅面积,统一登记在归属的村委会集体名下,由所属的村委会集体负责经营管理,对应安置面积的收益归选择该类安置方式的村民所有,产权归所属的村委会集体所有。
(三)村民就业培训、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经费从政府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解决。
十二、保障措施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二)对影响征收补偿安置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签约期限为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45天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上述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配合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签约期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各项奖励自动取消。
十三、附则
(一)本方案规定各类安置人员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人证相符)、房屋权属证明,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的,经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按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后公示7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槟榔村委会、妙林村委会、新联村委会出具土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二)选择自行安置的集体土地被征收户,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执行,但自行选择安置地的时间应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
(三)本方案所指的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在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