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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2026〕18号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凤凰机场天涯连接线扩容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土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相关村(居)委会:
《凤凰机场天涯连接线扩容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土地)》已经三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凤凰机场天涯连接线扩容工程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5〕13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凤凰机场天涯连接线扩容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该项目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及《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凤凰机场天涯连接线扩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凤凰机场天涯连接线扩容工程项目位于天涯区内,用地征收四至坐标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项目用地总面积约107702平方米,布带村农民集体土地约4909平方米、道德村农民集体土地约8864平方米、桶井村委会农民集体土地约12765平方米、市政府土地约17813平方米、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土地约63270平方米。
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约4栋,总建筑面积约720平方米,户数约4户(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为准)。
本方案仅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二、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建筑行为相结合原则。
三、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
5.《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三府〔2015〕112号)
6.《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7.《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8.《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
四、集体土地安置对象认定
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第一类:原籍村(居)民
指户籍在桶井村委会、黑土村委会,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在本方案批准发布前是桶井村委会、黑土村委会常住人员,具有桶井村委会、黑土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包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二)第二类:转户村(居)民
指户籍关系转户在桶井村委会、黑土村委会,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具有桶井村委会、黑土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桶井村委会、黑土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包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第三类: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本方案批准发布前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户口已迁入桶井村委会、黑土村委会且长期在桶井村委会、黑土村委会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待遇(含安置房、货币补偿等),具有桶井村委会、黑土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上门女婿、入嫁媳妇。
(四)第四类:外嫁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婚后户籍关系仍在桶井村委会、黑土村委会,在桶井村委会、黑土村委会有自有住房,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备桶井村委会、黑土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同一户籍在册子女。
(五)第五类:特殊情形人员
1.经法院生效判决等确认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的。
2.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桶井村委会、黑土村委会调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人民政府审议后批准。
(六)关于第一类至第四类安置对象的说明
新出生婴、幼儿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出生,因客观原因未在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进行申报户籍登记,但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完成户籍登记的,按其父母的安置对象类型及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依法完成户籍登记后按其父母的安置对象类型及标准进行安置。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五、被征收人户的认定
符合第四条第一类至第四类安置对象的认定条件,且选择第六条中规定的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人员,按本条规定进行分户。
(一)户的认定标准
原则上以一本户口簿为一户。夫妻双方户籍分簿登记的,只能选定一方为户主确定为一户。
(二)分户条件
安置对象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分户:
1.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可予以分户。
2.本方案发布之日前离婚满一年的,可予以分户;本方案发布时离婚未满一年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3.本方案发布之日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以分户。
4.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为一户。
(三)特殊情形分户审核程序
其他特殊情形需分户的,由桶井村委会、黑土村委会提出初步书面意见,报天涯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类至第四类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安置方式补偿的:1.安置房安置;2.货币补偿;3.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1.安置房安置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的第一类至第四类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每人6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五类特殊情形人员,安置面积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2.货币补偿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的第一类至第四类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标准,参照梅村安置区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每平方米16094.2元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款。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第四条第五类特殊情形人员,安置面积和安置房的补偿单价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3.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安置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参照上述第1、2项规定执行。
4.现有居住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缴差价。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按每人60平方米来计算)后剩余部分(扣除顺序按照砖木结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依次扣除),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的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的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③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3)现有居住房屋(含砖木结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不含简易结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符合第四条第一类至第四类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安置方式安置的补偿
自行安置仅限符合第四条第一类至第四类认定条件的安置对象选择。选择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由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涯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涯规划服务中心按相关程序办理报建手续,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海南省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
其现有居住房屋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三府〔2013〕43号)的标准进行补偿。
七、 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果园看护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和《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文件规定,采取“就高不就低”方式进行补偿。
附着物及青苗在《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没有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八、外来人员房屋的搬迁奖励
九、坟墓补偿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以迁坟公告为准)配合完成迁移的村(居)民,按土坟(含墓碑)20000元/座、砖坟(含墓碑)24000元/座的标准给予补偿(含奖励款)。超出规定期限的,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三府〔2013〕43号)的标准进行补偿。
十、安置房交付
(一)安置房房源、交付标准及选房顺序
安置房房源原则上为梅村安置区,被征收人有现房需求的,可选择芒果安置区一期房源,交付标准均为毛坯。
安置房选房采取先签先选的方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二)安置房屋面积补差
1.实际安置房屋面积小于签约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的,征收人按第六条第(一)款第2项的货币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结清差额面积的差价。
2.实际安置房面积大于签约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的:
(1)差额面积在被征收人选择的货币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第六条第(一)款第2项的货币补偿标准向征收人退回补偿款。
(2)差额面积超出每户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被征收人超选面积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
建安成本价与市场评估价按本方案发布前被征收人所选安置区最近一次的评估价确定。
(三)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房屋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承担;未依法取得房产证的(或不动产权证),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无论被征收房屋是否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一、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一)选择安置房安置、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或自行安置的,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安置由安置对象自行解决。
1.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户,临时过渡安置期自腾空居住房屋之日起计算,至通知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之日起三个月止,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1)选择安置房面积为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以内的(含90平方米),按2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选择安置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以内的(含120平方米),按36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内的(含150平方米),按42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4)选择安置房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按5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选择在建期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18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18个月期满后,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按上述标准逐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直到妥善安置为止。
选择现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3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3个月期满后,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按上述标准逐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直到妥善安置为止。
2.选择自行安置的被征收户,临时过渡安置期定为12个月,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12个月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完成房屋建设的,不再支付过渡安置费。
(二)搬迁补助费。选择单一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选择安置房安置、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十二、积极配合奖励
(一)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
未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未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的,不给予任何货币奖励。
(二)对选择自行安置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
十三、扶持措施
(一)区政府在安置区范围内按规定建设完善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二)符合安置条件的第四条第一类至第四类安置对象,其选择的每人10平方米的商业、旅馆、商务办公面积或25平方米的租赁住宅面积,统一登记在归属的村委会集体名下,由所属的村委会集体负责经营管理,对应安置面积的收益归选择该类安置方式的村民所有,产权归所归属的村委会集体所有。
(三)村民就业培训、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经费从政府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解决。
十四、保障措施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二)对影响征收补偿安置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签约期限为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30天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上述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配合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签约期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各项奖励自动取消。
十五、附则
(一)本方案规定各类安置人员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人证相符)、房屋权属证明,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的,经桶井村委会、黑土村委会按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后公示7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桶井村委会、黑土村委会出具土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二)选择自行安置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应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确定安置地。
(三)本方案所指的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四)其他项目已经征收补偿过的区域,不再重复补偿。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在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