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天府〔2025〕215号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YC03-27-00A和YC03-27-00B地块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YC03-27-00A和YC03-27-00B地块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三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YC03-27-00A和
YC03-27-00B地块国有土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三亚市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加快推进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YC03-27-00A和YC03-27-00B地块征收工作的实施,规范项目实施中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三亚市、天涯区其他有关征收补偿等规定和政策,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YC03-27-00A和YC03-27-00B地块位于三亚市天涯区内,用地征收四至坐标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总用地面积约25514平方米,其中涉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约12564平方米,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约394平方米,三亚市热带农业科学研究院国有土地约5560平方米,其他为集体土地。
该征收范围涉及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为三亚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涉及征收补偿问题。
该征收范围涉及的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之前已被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收储,不涉及征收补偿问题。
三亚市热带农业科学研究院国有土地上有混合结构房屋1栋,面积约260平方米,简易房2栋,面积约420㎡(具体数据以实际测量为准)。混合结构房屋为职工宿舍,简易房为临时住房,均不涉及安置问题。
二、征收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二)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四)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本情况和法律依据
(一)基本情况
征收主体: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权属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国务院令第732号)
5.《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6.《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
7.《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8.《三亚市收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意见》(三府办〔2024〕134号)
四、征收对象的认定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及地上的房屋、地上附着物、青苗的产权人。
五、征收补偿
本项目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具体如下:
(一)三亚市热带农业科学研究院国有土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三亚市收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意见》(三府办〔2024〕134号)规定进行补偿。
(二)本方案第四条征收对象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房屋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二)对影响征收补偿安置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配合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本方案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公布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