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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妙林片区控规ML-02-18-01、ML-02-18-02、ML-02-19-02地块部分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6-9/2025-0834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11-28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5-11-28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妙林片区控规ML-02-18-01、ML-02-18-02、ML-02-19-02地块部分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5-11-28 17:26:32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天府〔2025212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妙林片区控规ML-02-18-01ML-02-18-02ML-02-19-02

地块部分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新联村委会

《三亚市妙林片区控规ML-02-18-01ML-02-18-02ML-02-19-02地块部分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三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51128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妙林片区控规

ML-02-18-01ML-02-18-02ML-02-19-02

地块部分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妙林片区控规ML-02-18-01ML-02-18-02ML-02-19-02地块部分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364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三亚市妙林片区控规ML-02-18-01ML-02-18-02ML-02-19-02地块部分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三亚市妙林片区控规ML-02-18-01ML-02-18-02ML-02-19-02地块部分用地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亚市妙林片区控规ML-02-18-01ML-02-18-02ML-02-19-02地块部分用地征收四至坐标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项目总占地面积约9685平方米(约14.5275亩),其中新联村委会集体土地约5958平方米(约8.937亩),海南省国营南新农场国有土地约3720平方米(约5.58亩)。项目涉及房屋2栋,建筑面积约900㎡,总户数约1户,总人口约为7人。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数据为准。

二、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单位: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单位: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20201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修正并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实施)。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

5《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6《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相结合原则。

四、被搬迁房屋的认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无法确定用途的房屋由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由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其他不能确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三)被征收户没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持有土地证、合法土地来源证明或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土地历史来源取得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可予认定。

五、土地、房屋、地上附属物、青苗及社会保障

(一)对自行选择安置的被征收户的土地、房屋、地上附属物及青苗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具体为:

1土地补偿:根据三府〔201343号文要求,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含水田、旱田、旱地、园地、林地等其它种植用地,宅基地等其土地,以及淡水养殖塘、高低位养虾塘、鲍鱼养殖场、禽畜养殖场和青蛙养殖池等所有土地),包括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应给予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三亚市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56000/亩、安置补助费89600/亩,两项合计145600/亩。

2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府〔201343号文内相应的补偿标准执行。对特殊附属物(包括机械设备),经与产权人协调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经协调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报天涯区政府审定。

3青苗补偿:原则上根据三府规〔202125号的文件要求,采取青苗包干的方式,即50000/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由包干单位与天涯区政府或天涯区政府授权的职能单位签订《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征地补偿工作任务。特殊苗木、苗圃,经与产权人协调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经协调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的时间为本方案发布之日,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报天涯区政府审定。

(二)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规定执行。

(三)对不具有新联村委会户籍的外来人员的房屋,依照一栋一户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拆迁户主动配合登记、丈量和搬迁工作的,对被拆迁房屋(不含简易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被拆迁户材料费补助,每户最高补助面积不得超过525平方米

六、拆迁安置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自选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用地自行建房。

七、积极配合奖励

本方案发布后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区政府公布的签约起始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意向协议书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每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

八、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拆除。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选择自行安置的被拆迁户,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本方案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妙林控规ML-02-18-01、ML-02-18-02、ML-02-19-02地块部分用地界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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