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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村庄建设规划TY-SJ-SJBJ-04地块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6-9/2025-0802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8-03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5-08-03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村庄建设规划TY-SJ-SJBJ-04地块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5-08-03 16:42:29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天府〔2025139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村庄建设规划TY-SJ-SJBJ-04地块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村庄建设规划TY-SJ-SJBJ-04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已经三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583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村庄建设规划TY-SJ-SJBJ-04地块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加快推进征收项目的实施,规范项目实施中的征收集体土地等补偿工作,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三亚市、天涯区其他有关征收补偿等规定和政策,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村庄建设规划TY-SJ-SJBJ-04地块位于三亚市天涯区内,用地总面积约6166平方米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土地利用现状为灌木林地约356平方米,建设用地约5810平方米,土地权属为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委会白鸡小组,具体四至范围及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收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二)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本情况和法律依据

(一)基本情况

征收主体: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需要收回的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权属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

5.《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6.《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四、征收对象的认定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征收对象。

    (一)征收范围内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委会白鸡小组土地及地上产权属于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委会白鸡小组的地上附着物、青苗。

(二)在征收范围内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委会白鸡小组土地上其他人员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五、征收补偿

本项目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具体如下:

    (一)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委会白鸡小组土地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进行补偿。

   (二)本方案第四条第(一)、(二)类征收对象的地上附着物,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二)类征收对象的树木、青苗按照《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或《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前述没有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违法抢种的树木、青苗一律不给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二)对影响征收补偿安置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配合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本方案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公布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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