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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水上旅游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天涯区水上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及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三亚市珊瑚礁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水上旅游,是指利用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摩托艇、水上跑车、橡皮筏、潜水器等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开展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等水上活动的行为。
二、水上旅游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规范操作、依法监管、综合治理、安全有序的原则。
三、经营摩托艇、水上跑车等水上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相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经营码头的企业不得将码头或相应海域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仍应当对该码
头及相应海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相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五、水上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定期组织演练。游玩开始前,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安全培训,充分说明水上旅游项目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明确相关风险和不适宜参加水上旅游活动的各种情形。如遇游客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救援措施。(相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六、水上旅游活动中,不得进行以下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危险行为或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
(一)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二)开展超出摩托艇、水上跑车等安全航行范围及安全航行条件的活动。(相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三)允许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游客进行摩托艇、水上跑车等自驾游。(相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四)燃油运输及加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五)在西岛、东岛、双帆石、小洲岛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等禁止活动区域开展水上旅游活动。(相关依据:《三亚市珊瑚礁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
七、违反本通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通告由三亚市天涯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