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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 索 引 号: 00823286-9/2025-0752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1-15
  • 发文字号: 天府行决字〔2025〕1号
  • 发布日期: 2025-01-15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更新时间: 2025-01-15 10:21:21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天府行决字〔20251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行政处理决定书

冯月贤、王志英:

因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需要,我单位于2020324日与你们签订《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个人)》,并向冯月贤账户支付房屋补偿款2984310.02元,向王志英账户支付房屋补偿款2984310.03元。

根据海南港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邢龙松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19991119日作出(1998)城执字第05420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冯月贤位于三亚市羊栏镇中学南侧一幢三层楼房(房产证号为:三私房证字第1148号),以评估价人民币158952.05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三亚市港晨装饰工程公司和申请执行人邢龙松抵偿全部债务(含本金、利息、诉讼费、评估、拍卖费),三亚市港晨装饰工程公司分得该房屋65%的产权,邢龙松分得该房屋35%的产权。

鉴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已将房屋抵债给三亚市港晨装饰工程公司及邢龙松,你们已非涉案房屋合法产权人,经研究,我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解除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与冯月贤、王志英2020324日签订的《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个人)》。

二、冯月贤、王志英应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征收补偿5968620.05元(收款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款账户: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户行:浦发银行三亚分行营业部

29010078801500000060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5115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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