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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2024〕75号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新联村片区
哈尔滨医科学大学三亚医院西侧36.97亩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新联村委会:
《三亚市天涯区新联村片区哈尔滨医科学大学三亚医院西侧36.97亩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天涯区三届区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天涯区新联村片区哈尔滨医科学大学
三亚医院西侧36.97亩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天涯区新联村片区哈尔滨医科学大学三亚医院西侧36.97亩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7〕367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三亚市天涯区新联村片区哈尔滨医科学大学三亚医院西侧36.97亩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三亚市天涯区新联村片区哈尔滨医科学大学三亚医院西侧36.97亩用地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亚市天涯区新联村片区哈尔滨医科学大学三亚医院西侧36.97亩用地征收四至坐标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4645平方米(约36.9675亩),其中新联村委会集体土地约6072平方米(约9.108亩),南新农场国有土地约18573平方米(约27.8595亩)。房屋总栋数约10栋,总建筑面积约4700平方米,涉及约11户,总人口约为40人。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数据为准。本补偿方案制定前,其中7栋房屋涉及5户被征收户自愿选择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关于自行安置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故不再按本补偿方案重复进行补偿。剩余3栋房屋,其中涉及南新农场土地的房屋1栋,3户人;涉及集体土地的房屋2栋,3户人。
二、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单位: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并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
5.《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6.《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相结合原则。
四、被搬迁房屋的认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无法确定用途的房屋由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由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其他不能确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三)被征收户没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持有土地证、合法土地来源证明或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土地历史来源取得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可予认定。
五、土地、房屋、地上附属物及青苗
对自行选择安置的被征收户的土地、房屋、地上附属物及青苗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根据三府〔2013〕43号文要求,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含水田、旱田、旱地、园地、林地等其它种植用地,宅基地等其它土地,以及淡水养殖塘、高低位养虾塘、鲍鱼养殖场、禽畜养殖场和青蛙养殖池等所有土地),包括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应给予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三亚市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5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89600元/亩,两项合计145600元/亩。
(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府〔2013〕43号文内相应的补偿标准执行。对特殊附属物(包括机械设备),经与产权人协调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经协调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报天涯区政府审定。
(三)青苗补偿:原则上根据三府规〔2021〕25号的文件要求,采取青苗包干的方式,即50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由包干单位与天涯区政府或天涯区政府授权的职能单位签订《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征地补偿工作任务。特殊苗木、苗圃,经与产权人协调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经协调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的时间为本方案发布之日,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报天涯区政府审定。
六、拆迁安置
七、积极配合奖励
(一)本方案发布后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区政府公布的签约起始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签约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
(二)在本方案发布前选择自行安置,积极配合签约腾空的被征收户,每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
八、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拆除。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选择自行安置的被拆迁户,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本方案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