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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村)居委会: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天涯区零废零碳生态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3〕191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三亚市天涯区零废零碳生态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三亚市天涯区零废零碳生态农业示范园区项目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亚市天涯区零废零碳生态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征收四至坐标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项目总占地面积约8120平方米(约12.18亩),其中抱前村委会集体土地约8120平方米(约12.18亩),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数据为准。
二、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并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4.《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
6.《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7.《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
8.《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相结合原则。
五、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及《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要求,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含水田、旱田、旱地、园地、林地等其它种植用地,宅基地等其它土地,以及淡水养殖塘、高低位养虾塘、鲍鱼养殖场、禽畜养殖场和青蛙养殖池等所有土地),应给予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三亚市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5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89600元/亩,两项合计145600元/亩。
(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内相应的补偿标准执行。对特殊附属物(包括机械设备),经与产权人协调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经协调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报天涯区政府审定。
(三)青苗补偿:原则上根据《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21〕25号)的文件要求,采取青苗包干的方式,即50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由包干单位与天涯区政府或天涯区政府授权的职能单位签订《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征地补偿工作任务。
特殊苗木、苗圃,经与产权人协调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经协调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的时间为本方案发布之日,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报天涯区政府审定。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被征收户因个人不合法或不合理原因拒不签约搬迁的,由天涯区政府按程序办理征收手续后,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天涯区零废零碳生态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天涯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本方案的解释权归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所有。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