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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6-9/2024-0646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12-28
  • 发文字号: 天府〔2023〕229号
  • 发布日期: 2023-12-28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3-12-28 16:39:05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天府〔2023229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行政审批现场踏勘

工作办法(试行)》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天涯区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工作办法(试行)》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同意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31228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天涯区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工作

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与效率规范审批环节和流程,保证现场勘验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现场勘验工作运行规范、高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批事项进驻天涯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场踏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等行为。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现场踏勘结论是审批的关键依据,各职能单位在受理之后、批准之前,应当及时开展现场踏勘。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现场踏勘而未进行踏勘或踏勘结论为不合格的不得批准。行政许可事项不需要现场踏勘的,不得进行踏勘,避免增加申请人(单位)负担。

第五条现场踏勘工作人员由各职能单位根据踏勘内容和专业技术要求统筹安排,现场踏勘工作人员必须为工作人员,且不得少于2人。

第六条现场踏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现场踏勘所必需的要件资料、程序和法定条件;若涉及行政审批高频踏勘事项可以采用可视化样板间服务,踏勘审核的要点和标准要以图文等相关形式清晰直观地展示给办事主体,踏勘内容更加清晰直观,提升办事效率。

(二)踏勘工作人员接到踏勘通知后,根据事项的办理时限、地点等统筹安排勘验路线和时间;如涉及联合踏勘的事项内容,应将事项的具体内容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其中: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的,在接到申请后当天组织;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之内的,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承诺时限为3-10个工作日的,在接到通知后2-5个工作日内组织;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踏勘工作人员不得超期未组织踏勘。

(三)踏勘工作人员应至少在开展现场踏勘工作前一天告知申请人踏勘的具体时间,并要求其做好相关准备。

(四)踏勘工作人员须主动出示证件并向申请人表明身份,同时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依据审批事项操作规程和现场踏勘标准,逐项进行核查现场情况,并以文字、音频、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记录情况应当能满足现场踏勘要求的内容。

(五)踏勘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出具踏勘结论,现场踏勘最终结论为合格不合格。并将踏勘结论完整、清晰地告知,由申请人完成即时确认。

1.现场踏勘结论为合格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现场踏勘结论为不合格且不符合整改条件的,不予复勘,踏勘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情人不合格原因,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现场踏勘结论为不合格符合整改条件的,可申请复勘。是否复勘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如申请复勘的,踏勘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整改的内容、整改期限及申请复勘要求,并再次组织现场勘验,原则上复勘只能申请一次。特殊事项需经过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可酌情延长。复勘仍为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不予再次复勘,由申请人签字确认,职能单位根据复勘结论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行政决定。

4.申请人对现场踏勘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申请人拒绝确认的,踏勘工作人员应对拒绝情况进行记录,并由两名以上的踏勘工作人员在踏勘结论中签名。

(六)行政审批勘验事项现场情况较为简单,法定条件和技术标准清晰的简单勘验事项,可以应用简易程序,通过使用在线视频实时传输、影像资料传递等方式,完成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现场调查、核实等工作,实现不见面勘验,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七)做好档案管理。现场踏勘完成后,踏勘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记录现场踏勘情况的文字、录像、图片等资料按照归档范围收集齐全,进行整理、归档立卷。

第七条  踏勘工作人员在现场勘察过程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纪律要求,接受申请人提供交通工具收受红包、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接受申请人宴请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向申请人推荐提供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组织、检验服务机构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踏勘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将牵头对踏勘工作人员予以全区通报

未尽到勘察责任导致勘察结论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明显失实的

擅自提高或降低现场勘察标准的

参与踏勘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不按时参与或不配合现场踏勘,无故拖延时间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的

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未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的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踏勘工作人员有权终止或取消勘察,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配合现场踏勘工作的

(二)经查实提供虚假资料或伪造现场的

(三)辱骂、诽谤踏勘工作人员的

(四)威胁、逼迫踏勘工作人员出具合格结论的

(五)具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条勘验人员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做到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严谨细致、业务熟练、文明执法。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现场勘验所需车辆、相机、执法记录仪、测量取证设备等进行保障,确保勘验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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