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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2021〕110号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凤凰机场海航城西侧123.73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村)居委会:
《凤凰机场海航城西侧123.73亩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天涯区二届区委常委会第266次(扩大)会议、二届区政府第180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凤凰机场海航城西侧123.73亩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凤凰机场海航城西侧123.73亩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凤凰机场海航城西侧123.73亩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1〕20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凤凰机场海航城西侧123.73亩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凤凰机场海航城西侧123.73亩项目用地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水蛟、羊栏村委会征收范围(具体的土地调查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凤凰机场海航城西侧123.73亩用地界址图),项目总占地面积约82487平方米(123.73亩),涉及房屋约18栋,总建筑面积约25800平方米,总户数约26户,总人口约为104人,坟墓约330座(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为准)。
二、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人民政府
2.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4.《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5.《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1〕208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相结合原则。
四、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其他无法确定的房屋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征地领导小组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其他不能确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三)被征收人没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持有土地证、合法土地来源证明或村委会和村小组出具的土地历史来源取得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可予认定并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有土地证、没有合法土地来源证明或村委会和村小组出具的土地历史来源取得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可按建筑物建成时间作如下处理:
1.建成时间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的,可予确认并按本方案第五条第(二)项标准给予补偿。
2.建成时间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后,2008年6月12日《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三发〔2008〕3号)施行之前的被征收房屋,可予以认定,可按第五条第(二)项标准建安成本价给予补偿,不再给予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100%奖励及30%奖励。
3.建成时间在2008年6月12日《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三发〔2008〕3号)施行之后,且已被拆除的是本村村民在自留地上自建的房屋,可给予适当补偿。框架结构房屋给予1250元/㎡补偿,混合结构房屋给予1050元/㎡补偿。内部装修不补偿。与外来人合资建房的不给予补偿。
(五)非居住而用于经营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非唯一住宅的,可予以认定,按第五条第(二)项标准被搬迁房屋作价给予补偿,不再给予被搬迁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100%奖励及30%奖励。
五、房屋补偿及青苗补偿
自行选择安置的搬迁户的土地及房屋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以下简称三府〔2013〕4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1〕208号)(以下简称三府〔2011〕208号)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根据三府〔2013〕43号文要求,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含水田、旱田、旱地、园地、林地等其它种植用地,宅基地等其它土地,以及淡水养殖塘、高低位养虾塘、鲍鱼养殖场、禽畜养殖场和青蛙养殖池等所有土地),应给予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三亚市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5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89600元/亩,两项合计145600元/亩。
(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府〔2013〕43号文内相应的补偿标准执行。对特殊附属物(包括机械设备),经与产权人协调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经协调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报区政府审定。
(三)青苗补偿:原则上根据三府〔2011〕208号的文件要求,采取青苗包干的方式,即50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由包干单位与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职能单位签订《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征地补偿工作任务。对于签订《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协议书》的包干单位,按经确认的征地面积每亩0.5万元奖励给征地包干单位,由包干单位用于征地工作。特殊苗木、苗圃,经与产权人协调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经协调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报区政府审定。
六、坟墓迁移及补偿
(一)项目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标准补偿。按时迁移的给予积极配合奖励费。
(二)坟墓迁移至原家族坟墓地。家族坟墓地无法迁移的,迁移至红尔山公墓,由天涯区民政局安排墓位,墓穴由区政府免费供给。
七、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个人不合法或不合理原因拒不搬迁的,由天涯区政府按程序办理征收手续后,予以强拆。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选择自行安置的被征收户,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凤凰机场海航城西侧123.73亩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本方案的解释权归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所有。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