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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梅村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WL05-01、WL05-02、WL05-03地块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86-9/2023-0186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03-18
  • 发文字号:天府〔2023〕43号
  • 发布日期:2023-03-18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梅村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WL05-01、WL05-02、WL05-03地块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3-18 15:56:24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天府〔202343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梅村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WL05-01WL05-02WL05-03地块用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梅村村委会

    《三亚市梅村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WL05-01WL05-02WL05-03地块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天涯区三届区委常委会第63次(扩大)会议、三届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3318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梅村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WL05-01WL05-02WL05-03地块用地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三亚市梅村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WL05-01WL05-02WL05-03地块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梅村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WL05-01WL05-02WL05-03地块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3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三亚市的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市梅村产业园用地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亚市梅村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WL05-01WL05-02WL05-03地块用地征收四至坐标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10715平方米(约166.0725亩)为梅村村委会集体土地。房屋总栋数约4栋,总建筑面积约1398.71平方米,约4户,总人口约为14人。(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数据为准)

        二、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单位: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3.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11日公布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起实施)。

       4.《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

       5.《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6.《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

       7.《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相结合原则。

      四、安置对象认定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之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原籍村民。指户籍在梅村村委会对上小组、剪哈小组本次征地项目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具有梅村村委会对上小组、剪哈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原籍村民依法收养落户人员,服兵役未提干人员,服有期徒刑人员,被征地人员农转非人员,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应予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新出生婴、幼儿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梅村村委会调查并核实后上报,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二)转户村民。指户籍关系转户在梅村村委会对上小组、剪哈小组,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具有梅村村委会对上小组、剪哈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梅村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转户村民依法收养落户人员,服兵役未提干人员,服有期徒刑人员,被征地人员农转非人员,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应予认定为转户村民的人员)。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梅村村委会对上小组、剪哈小组,具有梅村村委会对上小组、剪哈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梅村村委会对上小组、剪哈小组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2.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1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在方案发布后落户在梅村村委会对上小组、剪哈小组,具有梅村村委会对上小组、剪哈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稳定生活在梅村村委会的人员。

(四)外嫁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婚后户籍关系仍在梅村村委会对上小组、剪哈小组,其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备梅村村委会对上小组、剪哈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同一户籍在册未成年子女。                                                                                

具有梅村村委会对上小组、剪哈小组户籍,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且在三亚市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但不具有梅村村委会对上小组、剪哈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来人员(有户有房)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六)外出工作人员。指原户籍是梅村村委会对上小组、剪哈小组,迁出前属梅村村委会对上小组、剪哈小组原籍村民,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现户籍不在梅村村委会对上小组、剪哈小组,在三亚市或其现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七)对于第(一)类至第(五)类安置对象,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后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按照其父母的类型及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方案发布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八)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的。

        五、户的认定

      (一)一册户口本为一户,家庭成员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予单独成户。

      (二)本方案发布前,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为一户。

      (三)本方案发布前,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为一户。

      (四)父母双方均已过世的所有未成年子女,可成一户。

      (五)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分户。

      (六)本方案发布时离婚未满一年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六、安置房建设标准

      安置房选址采取就近安置以及由市政府在项目附近划定安置区,根据村民意愿协商建设公寓楼安置房事宜。

    (一)安置房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统一安置的原则,按照以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外墙涂料(以规划局批准为准);

       3.入户大门为防盗门;

       4.门窗为铝合金或PVC塑钢玻璃门窗;

       5.室内地面为高级地砖;

       6.各户室内强、弱电全部暗装到位;

       7.每户独立水、电、气表;

       8.各户室内全部为简装;

       9.配置灯具照明、卫浴厨具等设备。

     (二)安置房建设监管

      安置房图纸设计及施工情况随时接受村民代表监督,以确保安置房建设进度及质量。

    (三)安置房选房方式

      在区政府的指导下,由梅村村委会主导进行按照签订正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四)安置房屋面积补差

      实际安置房面积小于选择的置换房屋面积的,征收人按第七条中货币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结清差额面积的差价;

      实际安置房面积大于选择的置换房屋面积的,差额面积在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以内的,被征收人按第七条中货币补偿标准向征收人予以补足。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超出部分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五)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由征收单位承担;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产证的(或不动产权证),征收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无论被征收的房屋是否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安置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中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采取房屋置换、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货币补偿三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房屋置换补偿标准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员,选择房屋置换的按每户每人60平方米(含公摊)安置房屋,加上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面积进行安置(这10平方米面积可折算成25平方米租赁住房面积)。安排的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五)、(六)类被征收人员,选择房屋置换的按每户每人60平方米(含公摊)安置房屋的标准进行安置。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二)货币补偿标准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员,在安置房满足居住的前提下,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户每人60平方米(含公摊)安置房屋的面积,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安排的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五)、(六)类被征收人员,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户每人60平方米(含公摊)安置房屋的面积,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三)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四)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交差价。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交差价。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超出1000平方米部分的装修不予补偿。

    (五)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其他附属物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另行补偿(不享受奖励)。

    青苗补偿费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文件标准规定给予补偿。

    八、外来人员房屋的搬迁奖励

    征收户籍不在梅村村委会对上、剪哈小组的外来人员的房屋(按一栋一户的原则),外来人员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积极进行搬迁工作的,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腾空房屋配合拆迁的,被拆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800元标准给予外来人员搬迁补贴,超出525平方米部分不予搬迁补贴。

    九、坟墓迁移补偿

    项目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三府〔201343号文件补偿外,另外土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1.1万元/座、砖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1.5万元/座、特大砖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1.6万元/座。

    十、积极配合奖励

    (一)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含45日)签订意向协议书,后期配合签订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

    (二)对选择自行安置且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区政府公布的签约起始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签约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栋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

    十一、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一)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一年半(18个月)的临时过渡费给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期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住宅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满根据安置房建设实际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选择安置房面积为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以内的(含90平方米),按2000//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选择安置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以内的(含120平方米),按3600//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内的(含150平方米)4200//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4.选择安置房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按5000//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临时过渡安置期满一年半(18个月)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继续按上述标准逐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直到妥善安置为止。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选择房屋置换或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十二、扶持措施

    (一)区政府在安置区范围内按规定建设完善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二)安置区内配套建民俗服务大礼堂、文化活动场所等设施,满足村民生活需要,产权归梅村村委会集体所有。

    (三)村民就业培训、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经费从政府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解决。

     十三、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拆除。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附则   

    (一)在三亚市或其现户籍所在地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第(五)、(六)类人员的房屋,对其房屋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补偿;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800元标准补偿;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对现有居住房屋100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的装修不予补偿。

    (二)本方案规定的其他各类安置人员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人证相符)、房屋权属证明,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的,经梅村村委会对上小组、剪哈小组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后公示7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梅村村委会出具土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三)选择自行安置的被拆迁户,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规定执行,但自行选择安置地的时间应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45日内(45)。            

    (四)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本方案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三亚市梅村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WL05-01、WL05-02、WL05-03地块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3〕 2号)

附件2: 三亚市梅村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WL05-01、WL05-02、WL05-03地块用地界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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